5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成为全国首个规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在建党百年之际,河北为革命文物立法,对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政治性、时代性、创新性和引领性,是以实际行动为建党一百周年献礼。”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
河北拥有光荣的革命历史和传统,革命文物覆盖全省,价值高、影响大、分量重。
目前,河北省登记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82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6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24处;国有馆藏革命文物26129件(套)。加强革命文物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和整体保护,进一步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急切需要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
“革命文物不仅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广大革命群众听党指挥、无私奉献、不怕牺牲的精神风貌,而且见证了中华民族和广大中国人民热爱祖国、开拓创新的优良传统。”周英说,为革命文物立法既是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生动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务实举措。
破解革命文物保护资金不足问题
《决定》共24条,将于7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先明确界定了革命文物范围,规定革命文物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和争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争,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荣历史,并经认定登记的实物遗存。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彰显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的实物遗存,纳入革命文物范畴。
针对如何统揽保护利用这一工作,《决定》突出保护利用原则,规定革命文物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注重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为了结合工作实际厘清各部门权责分工,《决定》从加强顶层设计入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有关工作。
针对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健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围绕如何充分发挥组织和个人积极性的问题,《决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革命文物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捐赠者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针对防止破坏革命文物以及强化部门责任的问题,《决定》提出对破坏或者损害革命文物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地方特色让革命文物活起来
河北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党的建设、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无不与河北息息相关。《决定》立足省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注重精神传承。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李大钊故居等革命文物及其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与革命文物相关的资料、书籍、影视和文艺作品。同时,明确规定革命文物利用应当突出社会效益、注重精神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活起来。此外,还要求将革命文物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和红色旅游线路,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决定》强化制度建设,明确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革命文物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革命旧址整体环境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
在创新宣传方式方面,《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造主题鲜明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杜绝无历史依据的解说,要发挥新兴媒体优势。鼓励和支持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收藏单位建立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和数字化展示系统。
(责任编辑: 魏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