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一项历史坐标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
认罪认罚从宽,一项历史坐标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坦白从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俗语,而对“认罪认罚从宽”就陌生了许多。几个字的差异背后,是五年磨一剑的制度改革,是将“宽严相济”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固定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被称为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历史坐标。
为什么这项制度如此重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0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时,提到的几组数字充分说明了它的诞生背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但与此同时,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
这些数字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辩对抗。普通审理程序成本较高,周期很长,既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担负起的重任。
从20.9%到86.8%
任何改革的起步都很不容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之一,第二检察部主任周健是该院具体实施文件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者,对于试点初期的困难记忆犹新,“刚开始的时候适用率只有20%多”。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往往首先需要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对量刑进行评估,然后再提审犯罪嫌疑人,对于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一般由检察官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再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的意见。如案件中有被害人,检察官还需要事先询问被害人的意见。有些复杂案件控辩双方可能需要多次协商才能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这样的办案要求,周健认为最初检察官能力上有短板,“原来我们刑事办案主要关注定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确定了就提起公诉,不太关注量刑。长期以往的工作惯性导致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很难做到”。
另外,检察官对于法官会不会采纳自己的量刑建议没底气。“一旦不能兑现我对嫌疑人的量刑承诺,以后就没法谈了。”周健说,“嫌疑人和律师对检察官对这个制度也抱有怀疑态度。”
周健介绍,为破解难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的解决思路是先从三类简单案件开始试点:危险驾驶、盗窃与贩卖毒品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量刑标准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取决于酒精含量、盗窃数额、毒品数量。“我们经过与法院多次协商,细化量刑指引,譬如危险驾驶罪中以酒精含量分档,同时明确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等。”周健介绍,通过与法院共享判决裁定数据库,建立类案检索机制,逐渐补上了最初的短板。半年时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大幅提高。
这一制度经过两年试点后在全国推开,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2019年1月,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只有20.9%,但在各地的探索努力下,2020年,这一制度的适用率达到86.8%。
新制度中需要完善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
张军在做报告时指出,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是重要考虑因素,这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但毋庸讳言,作为一项全面实施不久的制度,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问题。其中被讨论最多的是,效率提高之后,如何保障公正。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应当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值班律师是这一制度重要参与者。但目前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站仅覆盖55%的基层检察院,意味着远没有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昆泼很早就参与值班律师的工作,他感到尽管现在司法解释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会见和阅卷权利,但是阅卷的具体流程还不清晰,“主要还是嫌疑人有什么疑问,提出申请,我们解答他的咨询”。他更深的担忧是,实践中值班律师更接近于帮助司法机关做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就不免打了折扣。
前述报告中,张军也多次强调了值班律师的问题,表示要完善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之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更充分发挥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落实这一制度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