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屡陷抄袭门 IP的维权战怎么打
2019-05-28 11: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

 

对于小说创作者来说,自己的成果被抄袭了固然心痛,而更愤怒的无疑是“偷的N次方”。抄袭者窃取来的文本,摇身一变成了归对方所有的新IP,进一步兑换成影视改编等其他领域的金钱收益。

日前,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作者周静(笔名简秦)的小说《锦绣未央》存在116处语句和2处情节与沈文文所著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近3万字,构成对沈文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判令周静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共计13.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除了《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花千骨》《如懿传》等热播影视剧,都一度在网上深陷“抄袭门”风波。原著作者“亲自下场”呐喊,粉丝转发形成舆论谴责攻势。时常发生的情形是,这一头小说作者正在辛辛苦苦奔走维权,那一头有抄袭嫌疑的影视作品照播,狂屠视频网站上百亿播放量。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官司,他向本报记者抛出一个口语化表达:在IP改编时代,抄袭来的小说,就好像是“基因含毒”。不正当的“有害基因”IP,一旦开启一场漫长而顽固的生命之旅,生长易,遏制难。

现在法院判定《锦绣未央》抄袭事实,令原告方和关注者欣慰,胜利来之不易——《锦绣未央》系列案件背后,是12位作家、62位编剧、16位律师,以及数十名志愿者的努力奔波。该案2017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持续两年多的时间。此次宣判的案件为《锦绣未央》侵权案首案,另还有11案等待法院后续宣判。

想告赢小说抄袭官司,时间之久,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有害基因”IP的源头,是猖獗的网文抄袭现象。

孔夏雨表示,现在网文小说抄袭,一种是傻瓜式的,直接复制粘贴过去的,对比抄袭成分很容易;一种是高级抄袭,抄袭者具备一定文学功底,抄情节,抄人设,将原作精华“改头换面”。律师在承办后一种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远远大于传统案件。

此前的已在影视获利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其小说就因直接套用《桃花债》的故事情节、场景、“神仙体系”、人物起名等,而受圈内人士声讨。

记者看到,法院判定《锦绣未央》在 “二月出生”“寄养乡下”这两个情节上,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高级“洗稿”者,一方面手法瞒天过海,另一方面取材源往往不止一部作品。公开资料显示,《锦绣未央》案件,原告呈交法庭的证据涉及219部网文,书面材料摞起来高达1.5米。

平台,是控制抄袭小说的第一道关卡,原本刊载《锦绣未央》的潇湘书院现已搜索不到该小说。该网文平台日前答复记者:“作者秦简于2012年6月到2013年7月在原潇湘书院连载《锦绣未央》(原著名《庶女有毒》)小说,因小说存在版权争议情形,2016年11月潇湘书院对秦简的相关作品全部下架。”

潇湘书院对本报记者回应称,现在平台与所有作家签约时,“均会要求作者承诺和保证其创作的作品未抄袭或剽窃第三方的作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其次,从作品入库审核开始,严格准入,采取人工审核与用户举报等方式多管齐下,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若情节严重,不仅屏蔽作品,还会终止与该作者合作。”

孔夏雨说,之前他承办过一个案件,国内某知名作家起诉另一作家在一部小说中抄袭自己三部小说,后来未提供足够的“抄袭对比表”撤诉。“法院在举证责任期内会要求你提供这种比对表,就是人物、情节、桥段,等等,你想想看这要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更何况他在里面还有改头换面”。

孔夏雨指出,有的案件未必会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会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就违背诚信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条去约束”,例如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件。金庸笔下人令狐冲、黄蓉、郭靖,成为江南小说设定的“汴京大学”中的大学生。法院一审判决称,《此间的少年》不构成侵权,但属于不正当竞争。

《锦绣未央》系列案件的官司首战告捷,但舆论掀起新的争论:第一,因影视改编获利的作者,只需赔偿13万元人民币,抄袭的违法成本太低了;第二,原网文小说抄袭成立,那么由“有害基因”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难道可以逃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律人士指出,13万元人民币已算同类维权案件中较高的赔偿金额。《锦绣未央》案件判定的侵权字数为2万~3万字,按照5000万~6000元/千字的标准进行赔偿。

孔夏雨表示,很多抄袭案判决结果,原告作者一般每部小说得到一两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法院也会考虑到,单一部判得太高了,作者有可能会借用诉讼,把法院当作提款机,借用诉讼牟利,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它有一个平衡”。

抄袭小说的IP转化是否会逃脱法律责任?

“小说是A,拍摄电视剧的剧本B,是A改编来的,然后拍摄成电视剧C,‘基因’就是有缺陷的,构成侵权。”孔夏雨明确指出,影视公司如果利用了该抄袭小说改编的剧本去拍摄作品,“基因含毒”的影视方对原小说构成侵权,不能免责。

在他看来,小说已成功维权的原告作者,可发函给影视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和给予赔偿,“甚至官司都不用打”。“即使谈不成的,下一步去告,高概率能赢。”(沈杰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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