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03-15 21:34    来源:未知    点击: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司法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目录
1机构简介
2主要职责
3领导介绍
4机构设置
5直属单位
6派驻机构
7地方厅局
8政策法规
9历任部长
1机构简介
 
1954年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大行政区撤消后,又陆续建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区、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建国初期的一年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公证制度,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培训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1959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20年。1979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加强司法行政工作,重建司法部。同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揭开了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12项: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参与国家立法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服务,开拓创新,艰苦奋斗,使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蓬勃发展,目前,全国已建成20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 15所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罪犯、劳教人员改好率达90%以上,重新犯罪率为8%,我国成为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律师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律师各业的发展,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9,000多家,专兼职律师近110,000名。各级公证机构达3179个,业务范围扩大到200多项。全国恢复和新建普通法律院校(系、专业)333所(个),新建地方成人政法院校29所,新建司法学校、监狱警校53所。从1986年开始的全民普法教育,使全国8.1亿普法对象中的7. 1亿人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依法治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和必由之路,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85个地级市、 1686个县(市、区)及65%的农村、工厂、学校、街道等基层单位和100多个行业、部门、总公司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国已建成乡镇司法所33290个,成立了98.4万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917.5万名凋解人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全国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35,873个,拥有基层法律工作者118,359人。正在各地推广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至99年8月,全国有198个地(市、州)、 2508个县(区、市)已经开通这一电话专线,共计6000多条。另外,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5个别省级市以及196个地市、601个县(区、市)已经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外事领域,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46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31项已经生效。[1]
2主要职责
 
[2]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领导介绍
 
部 长: 吴爱英
副部长: 张苏军
副部长: 郝赤勇
副部长: 赵大程
纪检组组长: 韩亨林
政治部主任: 张彦珍[3]
4机构设置
 
办公厅
政治部
监狱管理局
劳动教养管理局
法制宣传司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基层工作指导司
国家司法考试司
法制司
研究室
司法协助外事司
计财装备司
机关党委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离退休干部局
机关服务中心[4]
5直属单位
 
中国法学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监狱学会
中国公证协会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法制日报社
法律出版社
直属煤矿管理局
法律援助中心
预防犯罪研究所
司法研究所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中国劳动教养学会
司法行政学院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5]
6派驻机构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7地方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
重庆市司法局 山西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陕西省司法厅甘肃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河北省司法厅 青海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 广西自治区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宁夏自治区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6]
8政策法规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2-05-30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2012-05-10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2012-02-15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04-11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2011-10-18
2011-2015年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2011-10-18
戒毒条例 2011-08-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1-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11-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08-30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0-04-09
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2010-01-22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010-04-09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10-04-09
司法部关于《公证法》施行后如何办理公证行政申诉问题的批复 2010-12-10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05-04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2010-01-05
律师和律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2009-09-22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8-09-18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2008-09-11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信访工作的意见 2008-08-13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2008-08-14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07-2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07-22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规定 2008-06-06
国务院信访条例 2006-07-02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8-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2008-04-17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2008-07-21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2008-07-2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8-03-07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 2007-11-14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03-1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08-13
公证程序规则 2006-05-19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06-02-27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5-09-30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005-09-30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2007-11-14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2002-08-15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4-06-17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2004-03-31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2004-07-07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2004-03-23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4-03-2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2003-12-0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2003-12-01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03-12-01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03-12-01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2003-07-07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2003-06-10
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 2003-06-10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2003-06-1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2003-06-10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05-25
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 2007-05-25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2003-06-10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03-06-10
公证程序规则 2003-06-10 [7]
9历任部长
 
第一任:史良
史良(1900-1985),女,江苏常州人。第五、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任司法部部长。中国妇女运动先驱和领袖之一,政治活动家,著名女律师。1931年开始执行律师职务。1936年因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新中国成立后首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并历任全国人大第一至第六届代表、第二至第四届常委、第五届常委及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并在五届二次会议上补选为副委员长、第六届副委员长,全国政协第一至第四届常委及第五届副主席,民盟第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一至第三届中央副主席及第四、五届中央主席,全国妇联第一至第四届副主席。
第二任:魏文伯
魏文伯(1905-1987),湖北黄冈人。192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学毕业后回乡开办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最高人民检查署华东分署检察长,华东军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副部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处候补书记兼秘书长,中共中央华东局书记等职。被选为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诬陷和迫害。1979年中共中央给予彻底平反,先后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兼秘书长、国务院司法部部长。1983年被补选为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1987年11月因病在上海逝世。
第三任:刘复之
刘复之,1917年出生,中国广东梅县人。1937年起到陕北公学、延安中央党校学习。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朱德、刘伯承、邓小平的秘书,八路军129师政治部锄奸部科长,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社会部科长,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办公室主任,中央军委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中国建立后,历任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公安部部长,文化部副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司法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第一任校长,公安部部长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8年3月在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第四任:邹瑜
邹瑜,男,广西博白人,1920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1935年秋入合浦县省立廉州高中学习。1938年入陕北公学学习,不久即加入中国共产党。翌年任陕甘宁边区保卫处科长。1942年参加延安整风运动。1946年夏,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局局长。1948年任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长。1949年随军南下广东,先后担任中共汕头市委常委、汕头市公安局局长,汕头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汕头市警备区副司令员。1954年冬,调任广东省公安厅第一副厅长,党组副书记。1961年冬任汕头地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委员。1972年春调任湛江地委常务副书记,同年任书记。1977年调任广东省委常委。1978年任国家地震局局长、党组书记。1982年任国家司法部第一副部长,1983年任部长。1990年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五任:蔡诚
蔡诚,原名伍毅鸿,广东省普宁县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1993年被选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949年,担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办公室研究科副科长。1950年任广州市公安局副科长。1952年调广东省公安厅,先后任科长、办公室主任等。1965年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曾兼任中共深圳口岸党委书记。1978年任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1985年调任司法部副部长,1988年任部长。
第六任:肖扬
肖扬(1938— )广东省河源县人。1966年5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文化。1957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86年至1990年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1992年至1993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1993年至1998年3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2003年在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第七任:高昌礼
高昌礼,男,汉族,1937年7月生,山东鱼台人。195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档案系,大学文化。1984年后,任中共东营市委副书记,中共山东省委副秘书长。1986年4月后,任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兼省委机关党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山东省副省长。1991年3月任山东省委副书记。1993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1994年起任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1998年3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八任:张福森
张福森,1940年3月生,北京顺义人。195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95年12月至1997年8月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97年12月当选为中共第八届北京市委常委、副书记。后任北京市副市长。2000年11月任中共司法部党组书记。同年12月任司法部部长。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是中共十四至十六届中央委员。
第九任:吴爱英
吴爱英,女,汉族,1951年12月生,山东省昌乐县人,197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任司法部副部长(正部级)、党组副书记。2005年6月,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十四、十五、十六届代表,十四、十五、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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