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权益金制度,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
4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推动建立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改革后企业的负担会不会增加?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改革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占有、开采、矿山治理恢复等环节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是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目的是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这位负责人表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也是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的重要制度保证。
目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除一般性税费外,需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还需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并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这位负责人算了三笔细账:一是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由2∶8调整为4∶6,地方财政每年减收约20.4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增收;二是矿业权占用费由按矿业权登记机关分级收取,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2∶8分享,地方财政每年增收约9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三是2015年以来推行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适当并入资源税,并由中央与地方按5∶5分享调整为由地方独享,按2015年测算,地方财政增收约45.1亿元,中央财政相应减收。以上统筹考虑,地方财政每年可增收33.7亿元。(记者 李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