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颖 通讯员熊娟 张芳敏)对于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返还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向原告张女士返还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一枚。
记者了解到,原告夫妇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被告医院进行助孕治疗,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签约治疗协议书》,接受治疗后获得可移植胚胎3枚。在两次胚胎移植未受孕成功后,双方签订了协议终止确认单,剩余冷冻胚胎1枚1管存放在医院处保管。对剩余冷冻胚胎,张女士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便与医院协商返还胚胎事宜。
被告医院表示,冷冻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严格的技术条件限制和法律法规约束。医疗机构有相应设备、技术、制度流程等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转运可能会对胚胎带来风险,因此拒绝返还。
双方交涉未果后,张女士遂诉至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委托其保管的1枚冷冻胚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夫妻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双方精子卵子的结合,包含夫妻双方的遗传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双方对胚胎天然地享有专属性权利。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亦不违背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并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的理由。
冷冻胚胎在转运和存储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保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自行取回时会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转运和存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明确表示不会采取非法代孕的方式继续孕育胚胎。
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