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当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生产经营和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亿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李文喜,男,1950年3月生人。其长期在辽宁省公安系统工作,曾任辽宁本溪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辽宁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等职。
2021年1月,官方通报李文喜接受审查调查。同年7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还被指“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