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云南普洱边境管理支队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来到抵边村寨,向少数民族群众普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图/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迎来“大修”。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法律,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权益,离不开法制层面的有力支撑。经过不断努力,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通过国家立法的手段,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全体国民提供系统的教育服务,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形成更高层次的保障妇女权益格局。而这种做法在国家法律的有力支撑下,更具有普遍遵循、强制遵守的规范效力,有利于持续发力、矫正观念、推动男女平权。
事实上,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男女平等问题。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即1950年实施的婚姻法,就明确主张“男女权利平等”,1954年更将此写入宪法。其后,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国策。从党的十八大到二十大报告,也连续三次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极大推动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而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制定实施以来,更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男女平等理念落脚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但正如法谚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不仅要靠国家政策强力推进,立法执法层面的“有形保障”,更要靠教育文化层面的“无形促进”。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立法形式,要求在不同层次、不同形态和不同类型的教育服务中,融入男女平等观念,其覆盖面更广,受益者将是全体普通公民,影响更为深远。
尤其考虑到,目前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一些形形色色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遭遇家庭暴力、个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斥妇女应有权益等。这些问题固然由多种因素造成,若究其实质,背后都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落后观念在作祟。
改变这些落后观念,就需要在人的头脑中搞建设。日常的法治宣传、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必不可少,而制度化、体系化的学习教育,更能在更大范围起到春风化雨、浸润人心的作用。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也将得到长期宣教,从而达到以文化人的教育成果。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缮之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再度进行全面修订,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还仅是迈开了“第一步”,接下来,还需扎实做好“下半篇文章”。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受教育者,如何把男女平等真正融入其受教育内容中,进学校、上讲堂、入头脑,化为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循,还需细化配套举措,多一些方式方法。此非一日之功,却是实现更深层次男女平等、更好保障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