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案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定分止争”的境界,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把本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人民法院工作要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就要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法理、事理、情理有效融合。
案结事了,重心应在“事了”上。一审终局是最佳效果,但实践中衍生案件数量不少,一个一审案件,可能衍生出二审、再审、执行等若干个案件,甚至引发长期信访。一些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当事人却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症结在于法官没有下足“事了”功夫。有的法官以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应过多干预,不作判后答疑,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要认真聆听各方声音,尊重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结事了,必须处理好“案结”与“事了”的关系。“案结”是基础,“事了”是目的。如果说“案结”打开的是“法结”,“事了”解的就是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结”是法官的法定职责,追求“事了”则是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事了”的标准更高,要求法官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理解的思维、易接受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化解纠纷,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有最大的获得感。
案结事了,必须有“纠纷终结、舍我其谁”的担当。法官办案不仅要有把案子“结出去”的责任,更要有“定分止争”的境界,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把本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创新。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绷紧“案结事了”这根弦,不能“我判我的,你执行你的”,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环节、本程序,防止将矛盾上交下移。比如法官在写判决时,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准确、清晰,提高生效裁判的可执行性。院庭长更要有担当、敢作为,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案结事了,必须让各类纠纷找到最佳解决途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意味着打官司越多越好。纠纷产生了,要努力让公正以最佳方式、最快速度实现。与诉讼相比,调解更加简捷、省时、经济,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办案中应当加大调解力度,把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调解要讲究质量,不能当时调好了,事后不履行,甚至进入执行程序。调解要有实质内容,想方设法让更多调解案件当场过付,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促进自动履行,彻底终结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