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人创造“无碍有爱”的社会环境
2022-03-21 10:20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点击:

 

 残疾人在全球总人口中占比约15%,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拥有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也是第一批通过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规为配套、以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为补充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规范体系。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我国8500多万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持续改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发展权利不断实现,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随之提升。过去几年间,我国有700多万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摆脱了贫困,1100多万名残疾人被纳入了特困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2685万名困难残疾人享受了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重达到95%,860万名城乡持证残疾人实现了多种形式的就业,6000多位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且充分展现了我国残疾人作为真正享有权利的主体,参与并共享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成果的客观事实。

  不断满足残疾人多样性、个性化、不断升级的需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的目标要求。

  维护残疾人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普及残障认知的社会模式,从源头上减少、消除阻碍残疾人独立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障碍、制度障碍和机制障碍等,建设“无障有爱”的社会环境。

  无障碍社会是硬件无障碍和软件无障碍的叠加总体。残疾人不仅需要道路、电梯等设施无障碍,还需要信息无障碍、交流无障碍、出行无障碍、服务无障碍;不仅期待物理上、生活中具体的无障碍,还期待理念上、规则中无形的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不仅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根本路径,而且是保障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

  无障碍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残疾人的权益是多样化、多层次的,权益维护的方法也是多样多渠道的。社会障碍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各种问题要素的长期累积,非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组织等一己之力可毕之,需要政府主导下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个人等社会与市场力量多元参与。这些主体间既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又要有良好的统筹协作,找到各方建设无障碍环境的最大公约数,形成系统性合力。

  无障碍社会的建设需要良法善治。一方面,现行法律体系需要对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快速迭代中不断出现的新领域、新行为、新问题等及时回应、完善规制,促成良法;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相关部门及组织的治理能力与水平,实现善治与良法有机结合。

  《光明日报》( 2022年03月21日 07版)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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